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按照“谁组织 谁管理 谁负责”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依据我校学生在学习期内有一段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学校招生就业办、班主任管理必须从校内延伸到校外学生实习实训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招生就业办、教务处、班主任都要在学校指导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在按实习实训操作规程、计划进行安全教育要宣传到每位实习实训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班主任在教务处、招生就业办指导下负责管理本专业实习安全各项工作,制定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职责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职责
1.教务处研究制定学实习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班主任及实习单位按要求实施。
2.招生就业办负责实习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在省平台备案实习专业制定的实习计划。
3.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训课程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审核工作。
4.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训工作过程的教学任务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条 班主任及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实习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校的实习管理制度,合理人员分工,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相关实习专业制定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实习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3、做好推荐企业的考察工作,保证推荐企业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规定》要求,做的岗位与专业对口。
4、组织学生签订实习三方协议,无协议不安排实习。
5、做好学生的考勤管理、住宿管理,保证学生实习日常安全。
6、定期到企业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实习安全隐患及时反馈解决。
组织学生完成实习期间的各项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 实习企业的安全职责
1、做好学生岗前安全培训,对操作规定、企业规章制定等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禁止安全考核不合格学生上岗。
2、实习过程中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保证实习学生安全。
3、禁止安排学生加班、夜班等工作。
4、安排的岗位符合专业对口。
5、做好学生的考勤管理和住宿管理。
6、主动与学校、家长沟通,掌握实习学生的动态,对实习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及时向学校、家长反馈。
7、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家长责任
1、家长要主动同学校、学生沟通,了解实习任务安全问题,配合学校、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实习计划时间内,家长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反馈,学校、实习单位、家庭共同配合,完成学生教育任务。
3、实习计划以外的时间,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及其他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设备。
3、听从指导教师、辅导员及企业指导教师安排,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按要求汇报,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4、外出实习期间,必须上下班及外出活动结伴而行,不在外留宿、闲逛;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5、不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6、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实习的过程管理
1、学生实习实训由招生就业办负责组织实施。
2、在选择校外实习单位的过程中,应考虑校外实习单位的合作可行性,选择信誉较好、能够宽以待人的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单位,使学生能够有不断进步地空间,建立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关系,使学生在和谐、安全的氛围中实习。
3、学校应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实习前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收集资料,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执行计划(包括实习场所及岗位、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程序及时间分配等),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招生就业办备案,并提前组织学生学习,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写实习日记和报告,介绍实习单位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
3、实习前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告知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4、实习学生住宿原则上应由学校与企业解决,学校和企业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解决后入住。要教育学生,入住后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指导教师反映,指导教师应迅速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5、学校为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险,实习责任险由学部统一购买,实习前学校应同学部沟通,确保实习学生已经购买实习责任险。学校动员企业为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维护实习学生利益。
6、做好实习三方协议的签订(实习协议必须盖学校公章),无实习协议不安排实习。
7、实习计划负责人(实习管理负责人)要抓好从学校到实习单位落实的衔接工作,及时将实习单位联系人等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学生;定期与实习学生联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事项,提高认识,有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学校在实习阶段定期指派巡查人员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招生就业办、班主任定期召开学生实习工作会议,深入了解学生实习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完善工作。
8、在实习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的安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制定安全预案,并传达到每一个学生。
9、实习学生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并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校领导报告。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实习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请假;更换实习单位必须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学校批准;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更换实习单位等,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10、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纪律要求及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实习单位、家长和学校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学校和各系部。
第十六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实习指导教师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校领导和各系部,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相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学校。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十九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二十条 学生在非学校安排的实习计划时间中,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厂(校)、返厂(校)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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